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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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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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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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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并用活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优质的服务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的发展。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本地经济发展的外来投资(含兼并、联合、参股)企业,开办初期所得税可按规定给予缓征照顾,或依率计征后,由财政扶持,再返还给企业建设发展。
三、外来投资企业发展初期,确因亏损或微利交纳地方税有困难的,可对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免税照顾。
四、对外贸型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比照有关优惠政策,所得税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缓征或财政扶持的优惠照顾。
五、开发房地产、投资基础建设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六、对外来投资企业确应交纳的地方行政事业性规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七、凡采取收购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方的土地出让金可在办理土地手续时交纳50%,余额在2--3年内分期付清。
八、外来投资企业收购区人民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并承担被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凡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评估地价的85%返还给外来投资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九、对外来投资项目,由区招商部门统一受理,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完。
十、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外来投资项目及企业的各种收费,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必须认真填卡,不填写缴费登记卡或超标准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监察部门或招商部门举报。规范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违规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十一、凡为引进市外各种资金,促进引资成功的单位和个人(市直在职副市级以上、县市区在职副县级以上干部除外),均按市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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