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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  2011/04/16     阅读:  2259 次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荆州开发区投资创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荆州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进区工业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租用等方式使用土地,由开发区统一征用,统一拆迁,统一补偿,统一供地。

  (二)工业项目,视其投资规模、科技含量、产业关联度、利税水平等,在协议出让工业用地最低价(城区规划控制线即荆州铁路下河线以东的新区6.1万元/亩、以西的老区7.3万元/亩)基础上可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

  1、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每亩补贴1—2.5万元;

  2、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商定更优惠的征地补贴标准。

  (三)经营性项目用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益服务用地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四)对于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工业性企业,可采取先用地再分期付款的办法缴纳土地费,但首付款不得低于50%。

  以上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由开发区专家组核定。

  二、财税政策

  (五)工业企业

  1、埠外投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适当返还。

  3、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国家免检证书以及省级以上新产品证书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1至3年。

  4、企业增资扩股或在本区域兴办其他工业企业,新增投资部分所产生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六)高新技术企业

  1、凡获国家、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重奖。

  2、对企业新创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由开发区财政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3、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支持企业。

  4、新办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2010年前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减按3%征收。

  (七)三产业企业

  1、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

  2、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仓储、旅游、饮食、教育文化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的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新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年每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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