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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重庆商会章程
发表时间:  2011/04/09     阅读:  2829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荆州市重庆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重庆籍人士在荆州市投资并依法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市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自身与政府、会员联系的优势,拓展荆州和重庆的经济发展联系,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荆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荆州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荆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荆州市两湖平原大市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及时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会员与重庆经济发展的交流,促进荆州经济发展。
  (三)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起自律机制,协调会员之间和会员与政府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举办联谊会、培训会、展销会,组织会员外出参观考察,引资引智,洽谈项目等。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和维权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由重庆籍人士在荆州市投资并依法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择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三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两名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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